为鼓励本市发明人或设计人申请专利的积极性,促进杭州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,根据市人民政府《关于进一步鼓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,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意见》(杭政〔2000〕1号)等有关文件精神,对我市单位与个人专利申请费用实行资助,具体办法如下:
一、资助范围和条件:
凡在本市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、机关、团体和其他组织及住所或创业在本市辖区内的个人,作为第一发明人申请国外发明专利、国内发明、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时发生的有关费用,可申请本办法规定的资助。
国外专利申请需由国家指定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代理。
二、资助金额:
(一)发明专利除按《浙江省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》(浙财行字[2001]289号)的规定由省专项资金资助外,授权后,国内发明专利每件追加资助人民币4000元,国外发明专利追加资助10000元(同一专利最多资助二个国家)。
(二)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,职务发明每件资助人民币1000元,非职务发明每件资助人民币500元。
(三)国内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,每件资助人民币200元。
(四)经年度评定为市以上(含市)专利工作试点企业或示范企业的专利申请,当年授权的专利按国内发明每件1500元、实用新型每件1000元的标准追加资助。
(五)凡属最新《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》中的国内发明专利,授权后并被认定为市以上(含市)高新技术成果的,除按本条第(一)款规定执行外,每件再追加资助3000元。
三、资助办法:
(一)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到所在地的区、县(市)科技局(或知识产权部门)或市知识产权局办理。其中,第二条第一款所述的省专项资金待省资金拨付到位后,到市属区、县(市)科技局(或知识产权部门)或市知识产权局办理。第二条第(四)、(五)款规定的资助费到市知识产权局办理。
(二)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资助费类型提交和填写相应材料。职务发明应提供单位有效证明复印件,如工商营业执照、事业法人登记证、社团登记证等。领取资助转帐支票时,须提供本单位开具的收款收据。非职务发明须出示发明人杭州市身份证或在杭创业证明,并提供其复印件。
其他应提交的材料详见附表。
四、申请浙江省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资助的,应按《浙江省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》规定,国内发明以上一年度申请日期为准,申请杭州市专利费用资助的,均以当年度授权日期为准,资助费用发放期为一年,逾期不补。
五、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供真实的资料和凭证,如有弄虚作假者,一经发现,已资助的费用全额退回,如有违法,依法追究其责任。
六、本办法由杭州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。
七、本办法自二ΟΟ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。原二ΟΟ一年四月二十五日印发的《杭州市专利申请费用资助办法(试行)》同时停止施行。
杭州市知识产权局